東南網8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沈華玲)昨日,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激發廈門市創新創業活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為國家層面立法提供先行性方案。“條例突出全面保護的立法理念,率先將‘保護’寫入法規名稱。”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明哲介紹說,同時通過制度設計平衡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價值。
一方面,建立豁免財產制度和符合法定條件的余債免除制度,創設信用修復專章,打造分階段信用修復路徑,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和重新融入社會。比如設置豁免財產制度,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全面清查時,明確對破產財產進行界定,規定必須保留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費用,保證子女上學、父母養老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等。又如明確:“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裁定,或者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同時向債務人出具信用修復證明。債務人可以持該證明向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
另一方面,建立破產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明確債務免除條件、財產申報及處分規則,增設誠信調查和鼓勵清償機制,加重破產欺詐法律后果,防范債務人惡意逃廢債,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這也意味著,只有那些遭受了不幸但仍然誠實的債務人,既沒有揮霍財產,也沒有轉移財產,且在能力范圍內積極還債,才有可能在債務危機出現時得到破產保護。
此外,條例還創新多元有效的制度供給。比如,創設庭前債務清理,發揮便捷高效和保密優勢,節約司法資源,為債務人提供更多樣的糾紛解決途徑。創設遺產破產、夫妻共同破產、個人與企業法人合并破產等特別程序,填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夫妻財產混同以及個人為企業提供連帶擔保等情形下的破產制度空白。
哪些個人可以申請破產?
根據條例,在廈門經濟特區居住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此外,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單獨或者合計對債務人持有到期債權總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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